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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言视点郑爽代孕事件持续发酵,关于代

来源:瓜德罗普 时间:202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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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演员郑爽与其前男友张恒的纠纷再次成为热点话题,双方亲朋好友轮番发声,你来我往各执一词。

郑爽与张恒为前男女朋友关系,二人间涉及借贷纠纷、劳动纠纷、公司合营纠纷及离婚纠纷等。其中最引人注目、讨论度最高的话题,是郑爽与张恒在美国通过代孕手段生下两个孩子,而郑爽与其家人还疑似欲弃养该两名小孩。那么,什么是代孕?世界各国是否允许代孕?我国法律及现有司法判例对于代孕相关问题又有哪些规定及观点呢?今日,小言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关于代孕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代孕”的含义、分类及世界各国的态度

1、“代孕”的含义及其分类

所谓代孕,是指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将体外受精的卵子植入孕母子宫,由孕母代替他人完成怀孕和分娩的行为。在代孕的过程中,提供卵子的女性(即孩子的生理学母亲)与怀孕、分娩的女性(即孕母)发生了分离。因代孕打破了传统以来集妊娠、分娩与血缘为一体的传统母亲形象,故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以孕母进行代孕行为是否获得报酬为标准,代孕分为无偿代孕及有偿代孕(即商业代孕)。

2、世界各国对代孕的态度

世界各国对待代孕的态度各有不同。俄罗斯、乌克兰、印度、南非及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伊利诺伊州和内华达州等国家和地区允许所有形式的代孕,其中乌克兰的代孕产业尤为发达,乌克兰甚至被冠以“代孕之都”“欧洲子宫”的称号;而加拿大、瑞典、英国等国则仅允许非营利性代孕;日本、意大利、法国、德国、波兰禁止所有形式的代孕;其他更多国家则对代孕的合法性并未作出规定。

二、我国法律对代孕的态度

1、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对于“代孕”的禁止性规定主要体现在原卫生部于年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3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根据该条规定,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得从事代孕技术。需要注意的是,该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主要规范对象为卫生部门下属的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等单位及其医疗工作人员。《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并未明确禁止普通公民实施代孕行为或规定普通公民违反禁止代孕规则后的法律后果。因此,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上,对于普通公民能否实施代孕行为及违反禁止代孕规则的相关法律后果是存在立法空白的。

但是,相关立法空白并不意味着我国允许普通公民实施代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为代孕涉及孕母人格尊严、身体健康,涉及基本人伦关系及人伦认知,因此,代孕是违反我国传统道德与公序良俗的。据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即使普通公民从事代孕行为,也应被命令禁止并被认定为无效。

2、司法实践

虽然我国立法对于代孕相关问题处于一定程度的空白状态,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代孕合同的效力及代孕所生子女的父母认定问题已经有了相关判例。

案例一:代孕合同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思、美泰海外医疗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粤01民终号案

法院认为:

关于案涉合同效力的问题。经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我国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代孕行为违背了我国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对此明令禁止,任何机构不能从提供代孕服务中获得商业利益。本案中,根据案涉合同的约定及各方当事人的履行情况来看,美泰公司为张思在泰国寻找捐精志愿者并代为支付捐精志愿者费用、代为支付代孕母体费用,提供行程安排、生活餐饮、翻译、医疗机构预约、医疗陪同等服务,美泰公司是以中介身份从代孕相关服务中谋取商业利益,美泰公司上述行为与上述禁止性规定相悖。因此案涉《泰国海外医疗翻译服务协议书》应为无效。

案例二:代孕所生子女应以“分娩说”认定代孕母亲,代孕所生子女的监护权应根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判断。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罗荣耕、谢娟如诉陈莺监护权纠纷案()沪一中少民终字第56号案

法院认为:

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之认定首先涉及亲子关系的认定。我国《婚姻法》对亲子关系的认定未作出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对生母的认定根据出生事实遵循“分娩者为母”原则,生父的认定根据血缘关系而作确定。本案中代孕所生的两名孩子的亲子关系,法律上的生母应根据“分娩者为母”原则认定为代孕者,法律上的生父根据血缘关系及认领行为认定为罗新,由于罗新与代孕者之间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故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确立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我国作为该公约的起草参与国和缔约国,亦应在立法及司法中体现这一原则。就本案而言,无论是从双方的年龄及监护能力,还是从孩子对生活环境及情感的需求,以及家庭结构完整性对孩子的影响等各方面考虑,将监护权判归陈莺更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郑爽与张恒间的纠纷还在继续。不论其二人间的借贷纠纷、离婚纠纷最终结果如何,不论郑爽作为公众人物的未来前景如何,二人通过代孕所生的两个孩子都是无辜的。希望所有人都能够从郑爽代孕事件中得到警示,不去中介代孕或借腹生子,更不能把孩子当作商品随意购买丢弃。也希望所有的小朋友们都能够在温暖、和谐的家庭环境中长大,不必因上一代的错误,影响自己的人生。

作者:胡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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